甲方:XX市XX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 (以下简称乙方)
为开发利用我镇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如下条款:
一、采矿种类:硅灰石矿
二、开采地点:XXXX
三、开采四至:以开采许可证范围为准(约50米*80米)。
四、开采年限:以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服务年限为准。具体时间:三年,即从2004年11月8日至2007年11月7日止。
五、开采方式:采用露天分梯级方式开采。
六、开采经营方式:矿山一切投资和经营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乙方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七、甲方责任:
1、维护乙方合法权益,协助乙方调解处理矿山的民事纠纷和土地纠纷、维护矿山社会治安;
2、检查督促乙方做好护林防火、水土保持、环保、土地整治、复绿、水利等工作。
3、监督乙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止乙方一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协助乙方做好生产安全、技术、信息、销售等服务工作;
八、乙方责任:
1、依法纳税,为增加地方税收,乙方必须在XX税务部门交纳税款;
2、依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赔偿由乙方承担;
3、遵守劳动法规,负责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为工人购买工伤事故保险;
4、做好矿山治安、流动人口管理、护林防火、环保、国土、复绿等工作;
5、遵守矿山管理和粗晶石开采加工行业协会的管理有关规定。
6、负责办理好矿山一切合法开采手续,办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7、为使矿产品增值,乙方开采的原矿必须在甲方规划区内深加工。如乙方外销原矿,甲方有权按规定加收费。
九、乙方取得开采许可证后,矿山的建设项目及布点必须报甲方同意方可开采。
十、管理费交纳和结算方式:乙方的每一开采点自愿每年上缴给管理费为X万X仟元正(XXX元)给甲方。具体上缴时间金额是:乙方必须在每一季度按全年上缴总额平均数上缴到甲方财务处。逾期不上缴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追收所欠金额。
十一、协议签订时,由乙方交押金XX元正(XX元)给甲方,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在今后上缴款中扣除。如乙方签订协议后无进场开工或中途退场的,所交押金甲方有权单方处理。
十二、如遇到政策性原因和自身经营问题,致使矿山停止生产的超过三个月或签订协议后超过一个月无进场开工的,甲方有权自行解除协议
十三、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私自涂改、转让,否则作违约处理。
十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招商办存档一份,并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签名):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身份证:
签订协议时间:XXXX年 XX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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