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出让方:XX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方:XX新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挂牌出让采矿权。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采矿权矿区位于XX省XX市XX镇XX。双方确认,其矿区范围由8个拐点圈定,各拐点坐标如下:
1、27544XX,383601XX; 2、27556XX,38360114;
3、27556XX,38360360; 4、27553XX,38360360;
5、27553XX,383603XX; 6、27549XX,38360308;
7、27549XX,38360650; 8、27544XX,38360650。
矿区范围面积:0.43平方公里,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83.53万吨,可采储量83.53万吨,开采标高自420米至475米标高。
矿区开采的治理按水利、环保部门批准的治理方案或意见进行。
第四条 出让人同意将第三条所列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受让方。采矿权证有效期届满,如果在批准出让的矿区范围内占用的矿产资源尚未开采完,在具备开采条件的基础上,出让人须给受让人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时,不再缴纳采矿权价款。
第五条 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捌万元(小写¥880000.00元)。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受让人应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前以现金方式缴清采矿权价款。
第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受让人应在一个月内持规定的材料和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开工进行矿山基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提前十日向出让人书面提出延期开工申请,但延期开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自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超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仍不开工的,视为无偿放弃采矿权。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收回采矿许可证,注销其采矿权,同时退回其所缴纳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
第九条 受让人应依法如实申报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年审手续。
第十条 受让人应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应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规程的规定。受让人不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生产,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属实的,必须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与矿区所在地XX市国土资源局签定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协议书,按《XX市采石取土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并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向出让人出具缴纳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保证金属采矿人所有,存入银行专户,由市、县级地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管,作为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备用金。
第十二条 采矿结束后,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经地矿、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验收不合格,未达到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的,应由采矿权人再进行治理。采矿权人不进行治理或治理后验收不合格又不再进行治理的,其治理费用从采矿权人已缴纳的保证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本合同第三条所列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开采完后,出让人收回采矿权。受让人应按规定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并在三个月内拆除各种临时建筑及开采设备。
第十四条 如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出让人 XX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法定代表人 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XXXXXXX 电话
邮政编码 XXXXXX 邮政编码
地址 XX市XX路38号 地址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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