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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州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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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8 11:5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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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初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会同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文化、卫生、质量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商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依法加强对已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未履行相应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外商投资项目,一经发现,相关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和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核准机关自项目核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文件一式3份抄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出具核准文件时,应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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