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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州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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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8 11:5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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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国家、自治区和贺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行业准入标准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政策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人凭核准部门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相关手续时的依据;项目申请人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上述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二十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包括已出具城市规划、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意见)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文化、卫生、质量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六章 变更及其核准
第二十一条 已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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