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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权限属于国家、自治区核准的项目,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其中县(区)项目须附上项目所在县(区)投资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由项目申请人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或审核上报项目申请报告时,对需要征求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自治区核准的项目,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在上述规定的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经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项目核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审核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项目核准机关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审核上报核准的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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