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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州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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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8 11:5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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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报送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核上报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还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或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需有国有资产管理、国土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第四章 核准和核报程序
第十一条 核准权限属于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直接向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核准。
核准权限属于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核准。
市直属企业(含市直部门所属企业)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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