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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州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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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8 11:5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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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按照规定逐级报请核准,其中国务院、自治区核准的限制类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再逐级报请核准。
第七条 除涉及占用林地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再核准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的县(区)项目,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授权市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构的各类开发区享有与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核准权限(涉及进口设备免税项目除外)。
第八条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广西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政策,核准权限与鼓励类项目相同。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8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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