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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州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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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8 11:50:3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桂政发[2005]34号),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贺州市范围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经济委员会;各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及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局。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机关;属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经贸局)是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机关。
第二章 核准和审核机关及权限
第六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至5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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