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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州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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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8 11:4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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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备案,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许可等手续,认真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合同管理制、质量责任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应备案而未申报、虽然申报但未经给予备案、未履行相应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不按备案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和违反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项目备案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等项目管理相关部门,要按本办法要求落实相关配套改革。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贺州市2006年本)以外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贺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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