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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8 11:43:57

 

第三章 备案效力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依法取得有关许可和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计划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和项目竣工后,需到统计部门进行项目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已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到原项目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一、项目单位变更;

二、建设规模调整超过备案建设规模30%及以上;

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五、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30%及以上;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对应报项目备案机关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而未给予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文化、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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