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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州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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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8 11:4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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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备案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相应项目备案机关申请项目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3份:
一、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二、项目备案登记表;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原件备验;
四、属联合建设的项目,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原件备验;
五、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验;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拟建项目建设地点;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第九条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备案材料后,如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向项目申报单位发放备案受理回执单;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和补充相关材料,收到符合条件申请材料之后向项目申报单位发放备案受理回执单。
第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属备案项目。
第十一条 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的书面答复;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意见书,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方式,应逐步实行网上申请方式;项目备案办理情况实行现场、电话查询方式,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项目备案机关应设立查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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