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我市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财政担保向银行贷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在我市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贺州市2006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按属地原则向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以及自治区有专门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经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备案并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凭项目备案文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许可等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条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市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市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授权市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构的各类开发区享有与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项目备案权限。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经济委员会;各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及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局。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经贸局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区)发展和改革局为其他项目的备案机关。
第六条 企业投资建设跨县(区)的项目和贺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项目,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建设投资建设非跨县、区的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在县或区(贺州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向项目所在地县或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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