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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8 11:43:57

 

第四章 备案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要在当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情况报送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各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具有市级权限的各开发区管委会于当月的前4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汇总报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建立全市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汇总和分析全市项目备案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备案机关要及时将项目备案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也要将项目办理情况及时向项目备案机关反馈。

第二十条  市、县(区)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范围内向社会发布项目备案信息,引导社会投资。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备案审查事项,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文化、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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