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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8 11:37:39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核准初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核准初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初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未履行相应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关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城市规划、市政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文化、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在当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行政区域项目核准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经济委员会同时将全市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情况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建立全市项目核准信息管理系统,汇总和分析全市项目核准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当月前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上月市内项目核准情况。

第三十二条 建设、城市规划、市政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等项目管理相关部门,要按本办法要求落实相关配套改革。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贺州市2006年本)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贺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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