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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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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8 11:3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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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变更。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项目单位变更;
二、建设规模超过原核准规模20%及以上;
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五、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20%及以上;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包括已出具城市规划、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意见)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建设、城市规划、市政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文化、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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