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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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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8 11:3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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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项目核准初审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项目核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初审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第十一条规定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出具意见的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出具意见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八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意见,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核准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二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核准初审机关主要根据以下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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