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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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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8 11:3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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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13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按核准权限应由自治区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房屋类建筑物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编制。
第七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总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拟建地点);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或项目核准申请受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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