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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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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8 11:37:39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我市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5]3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市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贺州市2006年本) (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国家、自治区调整情况及我市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目录》中规定由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项目核准机关;属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经贸局)是项目核准机关。
第三条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市项目核准工作,负责全市项目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核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四条 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自治区和贺州市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申请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境外投资项目依据《自治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执行;外商投资项目依据《贺州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执行,其他各类企业在贺州市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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