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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
| (贺州市2006年本) |
|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8 11:2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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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项目,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和自治区地质公园区域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再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投资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项目、市直属企业(含市直部门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和贺州城市规划区内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但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除涉及占用林地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再核准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除外)。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下同)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再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下同)事项,报商务部核准;自治区核准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由自治区商务厅核准;贺州市核准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由市商务局核准;县(区)核准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由县(区)商务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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