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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制糖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跨省(区)日调水3万吨及以上至50万吨(不含50万吨)项目和跨设区的市日调水3万吨及以上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长度300米及以上跨越江河(通航段)的桥梁、隧道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长度30米(含30米)至300米跨越江河的桥梁项目、城市立交桥项目、隧道项目、贺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贺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房地产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贺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其它城建项目,县城给排水、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市人民政府平衡建设条件的城建项目,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再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新建大学、800张病床及以上医院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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