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财政担保向银行贷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上报国务院、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中,重要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或核准。重要项目目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本目录中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属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由市、县(区)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经贸局)核准。
六、市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构的并已经国家核准的各类开发区核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另行依法授权。
七、本目录为2006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区)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其他河流上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非跨省(区)河流上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至1000万立方米(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涉及跨省(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需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的涉及跨设区的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市人民政府协调涉及跨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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