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引资金引项目的积极性,扩大利用外来资金的规模,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对社会引资者以物质奖励为主,对符合条件的公务人员引资者以精神奖励为主;
(二)市本级对重点项目、一定规模以上项目分别进行奖励;
(三)市本级受益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责;企业自主招商引资的项目(合资、合作)奖励资金由自主招商的企业负责。
二、奖励对象
(一)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处级及处级以下的党政干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科级以上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的党政领导干部,市直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社会引资者:是指除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人员(含一般公职人员)。
三、奖励条件
(一)引进外来资金(含贺州籍人员回贺州投资的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投资于我市;
(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外投资生产性项目;
(三)委托代理招商的项目以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形式取得的招商项目,不在本暂行办法奖励范围。
四、奖励标准
(一)公务人员引资者的奖励标准
1.公务人员引资者的行政奖励。
对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嘉奖和记功的奖励。其中引进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嘉奖;2001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给予记三等功;5001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记二等功;8001万元以上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记功。
[1] [2] [3] 下一页
|